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成绩排名、素质分名次均列所在专业前20%;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6.对于学习成绩或素质分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十佳大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自强之星、省级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典型、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级优秀志愿者、省级爱心献血先进个人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名额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学校每年按照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审。
三、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推荐,并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处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省政府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一)学校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
(三)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