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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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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16-11-01 0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浙江省有关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里发生较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占、损害公私财产的案件,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凡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 暂住(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学生公寓、学校校园等场所一律不得留宿非本校人员。

(二)来校暂住期拟超过一个月、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须在来校后2个工作日内报保卫处备案,办理《外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根据规定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三)用工部门要制定包工队、施工队等集体暂住校内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名册台账、遵纪守法教育、签订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等配套举措,并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临时出入证》。

(四)暂住(外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出校园及有关场所,不得无故在校园内闲逛、走动。

第六条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重点部门包括:实验实训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包括:教室、报告厅、阅览室、活动中心、运动场所、餐厅等)、集体宿舍、图书馆、档案室、财务室、高低配间、汽车培训学校、汽车修理店、出租房、学生创业园等,包括部门认定的重点部位。

(二)重点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明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负责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逐级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结合防范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四)积极开展或配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避免隐患转化为安全事件。

(五)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制度都必须上墙。

(六)稀有、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七)基建工地或露天存放重要物资,须配备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昼夜看管。

第七条  校内活动管理规定

(一)举办的所有活动都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活动若存有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若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或其他突发事件,保卫处可责令终止活动。

(二)学校举办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部门举办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其主管部门(学院)负责,学生处负责监督。

(三)主办各类大型活动的部门,须提前3天(人数超过200人的须提前7天)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审批报备程序。

(四)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预案。活动期间应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以维持现场秩序;应严格加强电源、火源控制,以确保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做好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以防止损害或丢失。

(五)校内原则上不准举办涉及现金交易的各类营业性活动。

(六)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明示并报送校外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七)在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场内外秩序时,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的举办举办单位必须服从。

(八)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起哄、吵闹、故意拥挤、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一)校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运动场、图书馆、机房等。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非法活动。

(四)校区及生活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六)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0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七)外单位借用学校礼堂、报告厅、体育场地、教室、实训场所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送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校进行活动;外单位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八)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规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九)在公共场所内举办的活动必须确保内容健康、秩序井然,不得随意占用交通及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学校各类安全设施。

(十)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提前3天履行登记、审查、备案等手续。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各种宗教活动。

(十一)非指定地点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鸣笛。

(十二)不准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不准贩卖和吸食毒品;不准饲养宠物和携带宠物进入校区溜放;不准饲养家禽。

(十三)校园内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一)自觉遵守各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在餐厅用餐时须排队购买,讲究卫生,不猜拳行令,不酗酒闹事。

(三)教室、宿舍内不放高音音响,熄灯以后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四)不向窗外倒水或抛掷任何杂物。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墙壁、教学设备等处任意刻画、涂抹各种标志;禁止损毁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消防器材;禁止损毁路灯、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等共用设施;不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

(六)严格禁止起哄、造谣、煽动闹事、传播有害信息,制造混乱。

(七)严格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八)严格禁止制作、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反动录音、录像、光盘、书画或其它违禁物品;

(九)合理表达诉求,不参加各类未经公安部门合法审批的游行、示威、静坐以及其它等活动。

(十)不制造、传播各类谣言言论或未经证实的各类信息。    

(十一)注意言行举止,禁止辱骂他人、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第十条  对经商、加工、修理和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经批准的,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过批准以服务为目的的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确定责任人。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卫处有权予以暂停活动或暂扣物品。

第十一条  人身权利保障规定

(一)不得随意殴打他人。

(二)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宿舍。

(三)不得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四)不得私拆、私藏他人信件、邮品、快递。

(五)不得公然挑逗、侮辱妇女,向妇女实施流氓行为。

第十二条  公私财物管理规定

(一)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寝室或办公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

(二)最后离开寝室、办公室的人员必须检查门窗、电源后,将门上锁。

(三)不得用装有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的包在食堂等公共场所占位。

(四)不得偷骑他人非机动车,私拆他人非机动车零件的。

(五)笔记本电脑必须加装电脑锁。

(六)寝室、办公室钥匙丢失后必须即时换锁。

(七)保护监控探头(摄像机)、红外线报警器等技防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八)贵重设施设备必须按防盗防丢要求妥善保管与使用。节假日期间做到集中管理或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规定

已单独制定《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消防管理规定

已单独制定《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门卫管理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积极配合门卫的检查。

(二)临时来校人员须持个人证件进行会客登记。

(三)非机动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四)未经门卫允许,不准穿行校园。

(五)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毁或攀爬围墙。

(六)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出具主管部门出具的《出门单》并主动配合检查。

(七)所有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必须进行换证并服从门卫指引。

(八)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党委宣传部同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

第十六条  案件处理规定

(一)发现各类案件的第一时间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或校园110及时报警,说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损失损伤等基本情况。

(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好现场,制止无关人员出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等部门的调查询问工作,如实陈述、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一)学校要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道德、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三)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各班班主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报送相关信息和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一)外事安全工作应按照外事无小事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落实好责任制和安全放防范的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二)学校外事办公室是对外活动的对接窗口,在接待对外事活动时,应事先做出计划与安排。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公安和保卫部门,确保外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外宾的人身财物安全。

(三)外事办公室要加强对涉外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外事政策、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要重视对外籍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切实做好驻校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四)在外事活动中,任何人不得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技术等有关秘密,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五)涉外工作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处。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和应用原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纪律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规定人承担医疗费并赔偿对应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部门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指使的或已经知道而未予以制止的,同时处罚该部门负责人(或指使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揭发检举同伙,对查清事实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及后果较严重的;

(二)纠集、威迫利诱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六)故意隐瞒、混淆视听的。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均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查清事实、出具认定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处罚的执行:

(一)需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教职工由学校领导集体决定;学生由学工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依照本办法或学生守则有关规定,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二)外单位人员由保卫处同其所在单位联系,提供其本人违反办法的事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处。

(三)赔偿损失或者负责医疗费,由保卫处会同所在部门调解裁决。责任人应当场或接到裁决后3日内将有关费用交保卫处。数额较大可协商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处理,在做出处分或者处罚决定前,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受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可申辩或向学校书面申诉。

(五)对于情况节恶劣、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事件,保卫处依照本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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