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具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排名、素质分名次均列全班(专业、年级)前50%或获得国家级荣誉,所在寝室卫生基础评定无不合格;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注]以下几类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每年按照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一)国家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和主管机关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