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使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具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名额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院每年按照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下达名额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用途
(一)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助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和主管机关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