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和积极向上的精神,加强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的提高,更好地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比。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评比的组织和管理,保障评比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分为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竞赛奖励和先进评比奖励四类。
第三条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被我校录取且按时办理新生报到手续的符合评奖条件的新生。
第五条获奖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浙江省普高第三批:文科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第三批文科排名前100名的,理科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第三批理科排名前200名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生;文科排名101-300名的,理科排名201-600名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
(二)单考单招:没有本科招生计划的类别,考试成绩位居全省前3位;有本科招生计划的类别,考试成绩位居全省前5位,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
(三)免试生:获得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获得二等奖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生。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新生到校报到前,由招生与就业处采集新生成绩及报考数据,根据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确定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表彰。
(二)高考成绩及排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数据为准。
(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向获奖新生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专业,认真学习,勤于实践。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
(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服从组织。
(四)获一等奖学金上学年每学期德育考核等级均应为优秀;获二等奖学金者上学年每学期德育考核等级至少一次为优秀;获三等奖学金及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每学期德育考核等级均应为良好及良好以上。
(五)获各级奖学金(含特别奖)者,上学年必须未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纪律处分。
(六)获各级奖学金(含特别奖)者,上学年所在寝室卫生基础评定无不合格。
第八条评比时间
在及时收集、整理各项信息基础上,各班、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完成奖学金评比工作。
第九条评比等级及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资格:
(1)上学年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列班级前10%。
(2)上学年各门考试课成绩除两门课可在85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外,其他课均应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课可一门为良,其他为优秀。
(3)素质分要求:大一、大二学生每学年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大三学生前五个学期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每学年的具体分值由学工部在每学年初公布。
(4)上学年没有旷课记录。
2.一等奖学金评定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3.当多名学生同时符合条件时,采取先学习成绩优先,再素质分优先的原则进行评选。
(二)二等奖学金(奖金1600元)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资格:
(1)上学年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列班级前15%。
(2)上学年各门考试课除两门课成绩可在80分以下75分以上(含75分)外,其他课均应80分以上(含80分),考查课可一门为中,其他为良好及良好以上。
(3)素质分要求:大一、大二学生每学年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大三学生前五个学期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每学年的具体分值由学工部在每学年初公布。
(4)上学年没有旷课记录。
2.二等奖学金评定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8%。
3.当多名学生同时符合条件时,采取先学习成绩优先,再素质分优先的原则进行评选。
(三)三等奖学金(奖金800元)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资格:
(1)上学年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列班级前20%。
(2)上学年各门考试课除两门课成绩可在7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外,其他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可一门为及格或中,其它为良好或良好以上。
(3)素质分要求:大一、大二学生每学年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大三学生前五个学期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每学年的具体分值由学工部在每学年初公布。
(4)上学年没有旷课记录。
2.三等奖学金评定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3.当多名学生同时符合条件时,采取先学习成绩优先,再素质分优先的原则进行评选。
(四)特别奖学金(奖金200元)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特别奖学金资格:
(1)上学年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列班级前50%。
(2)素质分要求:大一、大二学生每学年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大三学生前五个学期达到学校规定的分值。每学年的具体分值由学工部在每学年初公布。
(3)上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及格现象。
(4)为学校、班级做出突出贡献。
2.特别奖学金每班不超过2名。
3.当多名学生同时符合条件时,采取先学习成绩优先,再素质分优先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十条特别说明
(一)每学期末各班、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收集、整理学生学习成绩、课余素质分、技能比赛获奖等信息,为每学年奖学金评比作好资料准备,并为后续备查、咨询提供信息库。
(二)同等条件下,每学年获得较多数量、较高级别专业技能比赛奖项或专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获得奖学金评比资格。
(三)凡每学期二级学院、班级课余素质分平台未获得合格分者(即二级学院平台每学期未达到9分,班级平台每学期未达到6分),取消各级奖学金(含特别奖学金)评比资格。
(四)凡涉及百分比计算时,有小数点情况,均采取四舍五入取整。
(五)残疾学生奖学金评选时,体育成绩不计在内。
(六)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当学年不得参与奖学金评比外,同时取消下学年奖学金评比资格。
第四章 素质竞赛类奖励
第十一条竞赛层次
学生参加各类素质竞赛的奖学金层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认定,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国家级:浙江省教育厅认定,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及专业相关部委主办的列入其竞赛周期表的各类全国性正式竞赛。
(二)省部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及其它省厅级部门列入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竞赛。
(三)市厅级:由市政府、市教育局、团市委、下沙高教办等列入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竞赛。
(四)校级学生素质竞赛:由学校学工部、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生素质竞赛。
(五)二级学院级学生素质竞赛:由学校各二级学院组织并行文公布的二级学院范围内的学生素质竞赛。
第十二条竞赛类别
(一)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的主要学生素质竞赛类别有:全国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挑战杯”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大学生辩论比赛、大学生演讲比赛、大学生知识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青春礼仪大赛、大学生摄影视频竞赛等。
(二)校级主要学生素质竞赛类别有:社区文化节、自立自强文化月、全国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挑战杯”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大学生辩论比赛、大学生演讲比赛、大学生知识竞赛、校园十佳歌手比赛、大学生摄影视频竞赛等。
(三)二级学院级主要学生素质竞赛类别有:参与校级学生活动竞赛的选拔赛和自行组织的学生素质竞赛。自行组织的学生素质竞赛有:红五月大合唱、拍摄比赛、汉字书写比赛、一站到底知识竞赛等。
第十三条如有以上未列出的比赛,凡是国、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素质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均参照校级素质竞赛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级的学生素质竞赛需要事先向学生处报备,竞赛的奖项数量和奖励标准要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内容:学生参加校内外各层次学生活动竞赛获得的奖项。
奖励标准如下:
(一)学生集体 单位:元
竞赛层次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
|
一等奖
|
4000
|
1500
|
600
|
400
|
300
|
二等奖
|
3000
|
1000
|
400
|
300
|
200
|
三等奖
|
2000
|
800
|
300
|
150
|
100
|
鼓励奖
|
800
|
300
|
100
|
80
|
50
|
(二)学生个人 单位:元
竞赛层次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
|
一等奖
|
3000
|
1000
|
400
|
300
|
2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300
|
200
|
100
|
三等奖
|
1500
|
500
|
200
|
100
|
80
|
鼓励奖
|
500
|
200
|
100
|
50
|
50
|
此外,校级和二级学院级学生素质竞赛的奖项数量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以内、三等奖6个以内,鼓励奖8个以内。
第十六条竞赛获奖奖励的几点说明
(一)学生素质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奖者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学生处核实、备案。
(二)各种学生素质竞赛所获得奖项的奖状、证书等,由参赛部门负责存档保存。
(三)设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执行,如此类推,依次退一等级执行;凡只设名次的各类竞赛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至3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4至6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第6名及以后、优胜奖获得者均作为鼓励奖。
(四)集体竞赛参加人数超过4人(不含4人),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1.5系数计算;超过10人(不含10人),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2.0系数计算;超过15人(不含10人),按原标准的2.5系数计算;超过20人(不含20人),按原标准的3.0系数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3.0系数。
(五)学生校外竞赛组织单位已经发放奖金,并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则补足不足部分奖金。
第五章 专业技能竞赛类奖励
第十七条 竞赛级别
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层次由教务处组织认定,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国家级:浙江省教育厅认定,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及专业相关部委主办的列入其竞赛周期表的各类全国性正式竞赛。
(二)省部级(全国学、协会、教指委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及其它省厅级部门或教育部各教指委、全国性协会组织等列入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竞赛。
(三)市厅级(省学、协会、教指委级):由市政府、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各教指委、省级协会组织等列入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竞赛。
(四)校级专业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专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竞赛类别
校外竞赛分为重点、一般和立项不资助3类项目,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
(一)重点项目:主要是国家四大学科竞赛,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省十大科技竞赛,省十大技能竞赛。
1.十大科技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程序设计、英语口语、多媒体设计、电子商务、财会信息化、机械设计、结构设计。
2.十大技能竞赛:物流师、营销师、导游、企业经营管理沙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微机)调试员、电子产品设计、动漫设计、电子制作等。
(二)一般项目:主要是国家级、省级教指委等举办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竞赛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学生集体 单位:元
竞赛层次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全国教指委级)
|
市厅级
(省教指委级)
|
一等奖
|
4000
|
1500
|
600
|
二等奖
|
3000
|
1000
|
400
|
三等奖
|
2000
|
800
|
300
|
鼓励奖
|
800
|
300
|
100
|
(二)学生个人 单位:元
竞赛层次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全国教指委级)
|
市厅级
(省教指委级)
|
一等奖
|
3000
|
1000
|
4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300
|
三等奖
|
1500
|
500
|
200
|
鼓励奖
|
500
|
200
|
100
|
此外,校级专业技能竞赛的奖项根据组队数量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3个、三等奖3~5个,鼓励奖若干。对校级竞赛获奖的学生按50元/队至200元/队的额度进行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三)对学生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的奖励
1.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取得四级考试450分及以上的奖励200元,取得六级考试45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元;同时遵循奖励面不超过10%的学生比例。
2.英语类专业:取得六级考试450分及以上的奖励200元。同时遵循奖励面不超过10%的学生比例。
(四)对学生发明专利和论文发表的奖励
发明类3000元/项,实用新型类1000元/项,软件著作类500元/项,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不予以奖励;论文发表于一级期刊的3000元/篇,发表于二级期刊的1000元/篇,发表于三级期刊的300元/篇,不署学校名称的不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竞赛获奖奖励的几点说明
(一)学生参加各种类型的竞赛,须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立项后,才能申请奖励,未经立项的竞赛项目,学校不予以奖励。
(二)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奖者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教务处核实、备案。
(三)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管理,各种竞赛所获得奖项的奖状、证书等,由参赛部门负责存档保存。
(四)设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执行,如此类推,依次退一等级执行;凡只设名次的各类竞赛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至3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4至6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第6名及以后、优胜奖获得者均作为鼓励奖。
(五)集体竞赛参加人数超过4人(不含4人),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1.5系数计算;超过10人(不含10人),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2.0系数计算;超过15人(不含10人),按原标准的2.5系数计算;超过20人(不含20人),按原标准的3.0系数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3.0系数。
(六)学校奖励以项目组为单位计算奖励金额,同一团队内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负责组织的学院或部门根据学生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第六章 体育竞赛类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体育竞赛级别的认定
(一)比赛级别的认定,以奖状的发证单位为准。
1.国家级:全国运动会(全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
2.全国:由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协)、国家体育总局(含各单项协会)主办的列入其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比赛(教育部、大体协、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可查阅的竞赛)。
3.省(一)级:列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大学生体育竞赛周期表的各类正式比赛。(以省教育厅、体育局文件为准)
4.省(二)级:由省大学生体协、省体育局单项协会举办的各类正式比赛。
(二)参加由学院指派的非省教育厅主办的或低于省(二)级的区域其他类比赛。学校不再予以奖励。受学院指派参加世界性比赛的,学校不再予以奖励。
(三)项目区分个人项目指以个体为单位项目,集体项目以团队形式参加的,田径、游泳等项目的接力、小球类双打、武术集体项目、健美操多人项目等项目,每人按实际名次的个人单项标准发放,集体项目发放范围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准,但不得多于竞赛主办方规程规定人数。
(四)特等奖。比赛以等级奖形式发奖的则按实际名次的最前位发放(如一等奖2队,二等奖4队,我院获二等奖,则按第三名发奖),获奖总数超过八名的按第八名标准发放。
(五)同类比赛,按年度最高名次发奖。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精神文明运动队),按国家级、全国2000元/队,省(一)级800元/队,省(二)级500元/队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励标准
(一)个人 单位:元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5000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全国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500
|
400
|
省
(一)级
|
60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省
(二)级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80
|
50
|
(二)集体 人均数 单位:元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全国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500
|
400
|
300
|
省
(一)级
|
5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80
|
省
(二)级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80
|
60
|
50
|
第七章 先进评比类奖励
第二十三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育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坚持体育锻炼。
(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末受过任何处分。
(六)素质分达到相应评比项目标准。
第二十四条 评比等级
学生参与的各类先进评比的奖学金层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认定,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国家级:浙江省教育厅认定,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及专业相关部委主办的列入其评比周期表的各类全国性正式先进评比。
(二)省部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及其它省厅级部门列入评比周期表的各类正式先进评比。
(三)市厅级:由市政府、市教育局、团市委、下沙高教办等列入评比周期表的各类正式先进评比。
(四)校级先进评比:由学校学工部、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生先进评比。
(五)二级学院级先进评比:由学校各二级学院组织并行文公布的二级学院范围内的学生先进评比。
第二十五条 评比类别
(一)国家、省部、市厅级学生集体荣誉称号有:红旗团支部、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十佳社团等。
(二)国家、省部、市厅级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典型、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三)校级学生集体荣誉称号有:精神文明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精神文明先进寝室、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十佳社团等。
(四)校级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典型、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五)二级学院级的学生先进评比需要事先向学生处报备。
第二十六条如有以上未列出的先进评比,参照相应级别标准评比。
第二十七条先进评比类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
(一)违反校纪,受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已取消处分的除外)。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节以上(含4节)者。
(三)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两门以上(含2门)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所在寝室卫生基础评定有2次(含2次)不合格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外奖学金按校外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校内各类奖励评比都要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才能发放。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织的竞赛奖金可在学校经费年度预算范围内自行安排,但要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竞赛类奖励适用于学生现场竞赛或以视频录像方式证明学生本人参与的竞赛获奖学生。非现场竞赛或非以视频录像方式证明学生本人参与的竞赛获奖奖励按标准的50%发放。
第三十三条 凡纳入省教育厅教学业绩考核体系加分项目的,以原有标准的1.5系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 学工部对二级学院的学生竞赛和先进评比实行考核。第一年按二级学院预算金额划拨。第二年开始按基准60%,考核成绩40%进行划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审核和解释;专业技能竞赛类和体育竞赛类奖励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审核和解释;学业奖学金、素质竞赛类奖学金和评比类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实施、审核和解释。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