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2.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助威壮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喝酒达到醉酒程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借酒寻衅滋事,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恶意威胁、恐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伪造证明,涂改证件,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及损坏公共财物价值金额数,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500元(含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吸烟的,一学期内累计查处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乱写乱画乱张贴、乱发广告的,累计查处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张贴大、小字报,影响学校稳定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寓恶意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在寝室内制造矛盾,孤立、排挤其他同学的,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含两次)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公寓砸酒瓶、泼水以及向窗外扔杂物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转让、租借寝室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寝室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网线,接灯、接插座,寝室内自炊,包括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褥子、电熨斗等违章电器者,一学期内累计违规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按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各种类型的宗教活动和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他人学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各寝室应按照要求安排值日(值周)生,对一学期内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值日(值周)生,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合格达2次(含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合格达4次(含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合格达6次(含6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合格达8次(含8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按要求安排值日(值周)生,不能明确界定个人责任的,则寝室全体一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提及但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含两次)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实施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职工人格的言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正课(凡属于学生课程表上安排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与实践教学课程)有旷课(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视同旷课)达8学时(含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正课旷课达16学时(含1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正课旷课达24学时(含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正课旷课达32学时(含32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正课迟到(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早退(在未下课之前提前离开的)2次按旷课1学时计;
(六)晚自修旷课2课时按正课旷课1学时计,晚自修迟到、早退2次按正课旷课0.5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到注册者,按实际课时数作旷课处理,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组织的各类考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反校纪校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转发不实信息,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教学区和教室管理相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含两次)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依照本规定执行,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经由保卫处或教务处会签意见(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并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违反考试相关规定需要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认定违纪、舞弊事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学生违纪事实,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在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出具处分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各级处分期限均为6-12个月,到期由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条件内容 |
提前 时间 |
警告 |
严重 警告 |
记过 |
留校 察看 |
志愿者 服务次数 |
3个月 |
4 |
6 |
8 |
10 |
6个月 |
8 |
12 |
16 |
20 |
寝室卫生优秀次数 |
3个月 |
3 |
4 |
5 |
6 |
6个月 |
6 |
8 |
10 |
12 |
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 |
3个月 |
前50% |
前40% |
前30% |
前20% |
6个月 |
前40% |
前30% |
前20% |
前10% |
竞赛获奖 |
3个月 |
校级 优胜奖 |
校级 三等奖 |
校级 二等奖 |
校级 一等奖 |
6个月 |
优胜奖 (校级以上) |
三等奖 (校级以上) |
二等奖 (校级以上) |
一等奖 (校级以上) |
毕业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获得单位表彰或有关证明的,并经毕业综合实践指导老师认定,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提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必须经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书》,逐级审核,报学校审批。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学生校内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参见《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学生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分决定书。
第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处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5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解除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校内申诉申请受理点为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和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学生办事大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