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与考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决策机构。
资管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应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结果是资产公司本级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企业合同制员工薪酬待遇(年终绩效)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主要从发展规划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企业经济效益和对学校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等六项内容。
第八条 发展规划和队伍建设
(一)发展规划
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策略,制定科学可行的企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举措。
(二)队伍建设
制定与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组织并加强经营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及成效,制定人力资源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
勤勉敬业、廉洁自律,监督企业规范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学校利益,落实廉洁自律建设责任,落实企业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企业经营活动有健全的监管、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挥“三会”的决策、监督作用,定期规范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有效执行会议决议。
(二)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及执行情况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由董事会、经营班子会等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依据其相应权限做出决定。
(三)企业安全生产
建立企业安全经营考核责任制度,签订并落实安全经营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的制度和责任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责职。无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考核
(一)企业财务管理及预决算管理
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学校及资产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并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做好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内控管理及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切实落实会计的岗位职责。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建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做好企业经营的内控和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效益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条款,对企业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对学校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考核
开展校企合作,参与学校产学研活动,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主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合作,为师生提供有效服务。
努力开展与学校等上级部门和社会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创业及文化传承等方面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资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由资管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年度经营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年年初资产公司制订年度经营计划,报资管委审议。
(二)资管委根据资产公司上报的计划,下达年度经营指标。
(三)每年四月底之前,资产公司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撰写并向资管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考核工作组依据资产公司提交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对资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意见报资管委审批。
(五)资管委依据考核结果,对资产公司的年终绩效及奖惩做出决定,并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评定及考核奖惩
等级评定:
考核工作组根据测评结果,评定得出考核等级。
(1)测评分在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含)分至90(不含)分之间为“良好”;60(含)分至80(不含)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如在经营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二)考核奖惩
1.考核为优秀的:按资产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奖的120%核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法由资产公司自行制定;
2.考核为良好的:按资产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奖的110%核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法由资产公司自行制定;
3.考核为合格的:按资产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奖的100% 核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法由资产公司自行制定;
4.考核为不合格的:
⑴资产公司管理人员不核发年终绩效考核奖;
⑵直接责任人(含团队)不核发年终绩效考核奖;
⑶部门员工按资产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奖的50%核定奖励资金;
具体分配方法由资产公司自行制定。
5.年终绩效考核奖的金额由资产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年度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结合本年度经营目标在年初时确定,在报资管委通过后按月预提计入各期成本(按考核合格档)。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具体考核办法,成立企业考核工作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向资管委汇报。
第十八条 该办法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