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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020-01-06 07:48 浙经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加强学校内控建设,同时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实训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维修配件等。

(一)材料指教学实训用设备(仪器)配件、燃料等;

(二)低值品:指耐用期在一年(含)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下),且能单独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设备和教具、模具等;

(三)易耗品:指耐用期不足一年,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各种元件、器材、零配件、玻璃仪器及器皿、灯泡等。

(四)维修配件:为维持仪器设备功能(即属修理性质)而更换的零部件。如修理更换的主板、CPU、硬盘等。

第三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对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验收、领用、使用等程序规范有序,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由计财处登记总账或备查账,使用部门登记实物明细账。

第五条  学校各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应根据教学实训工作任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并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时,本着安全环保、勤俭节约的原则,应当首选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无法采购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实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10万元的,使用部门应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七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加强低值易耗品仓库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登记工作,规范领用手续。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账目和收支单据须由专人负责,要有制单人和其有关人员(如采购人、验收人、领用人)的签名,账册及凭证单据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账册销毁应按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入库必须由库房管理员认真验收,对贵重、易变质或有特定技术要求的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库房管理员必须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验收单》(附件1,验收时做到采购人与验收人相分离。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库房管理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入账。领用后及时登账,并及时将低值易耗品领用表(附件2)交计财处进行扣减库存。

第十一条 各类低值易耗品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采购、验收及领用等信息的登记工作(附件3)。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调进,应按实际购置或调拨的价格进行核算。领用、报损、盘亏、盘盈,按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各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自行盘点,每年年终须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并编制《低值易耗品仓库盘点表》(附件4)。

第十四条 库存低值易耗品发生破损、变质或盘亏时,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填写《低值易耗品报损审批表》(附件5),报损总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由使用部门领导负责审批,超过2万元按资金管理属性由该业务资金分管校领导及以上层级的财务审批人审批,经审批后交学校计财处报备与销账。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库存低值易耗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设备管理处应做好各库房的账实核对工作,计财处做好库房的账账核对工作,并不定期对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自觉接受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低值易耗品库房的安全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涉及到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严谨保管,分类存放,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其他低值易耗品及学校仓库办公用品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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