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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补充规定
2019-11-04 16:51 浙经院〔2019〕15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原学校的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以及与科研仪器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软件及服务,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对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耗材及仪器设备,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审批后,采购优先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实施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耗材或仪器设备时,应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采购仪器设备前,应当先落实政府采购预算,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后,关联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七条 对于政采云平台未上架的,单价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科研团队直接进行线下采购。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项目组应通过 “货比三家”原则择优购买。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成员写清唯一性理由,经科研处审核后,采用单一来源直接进行采购。

第八条 在涉及到仪器设备调整时,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审核,并由项目委托单位确认同意后按规定实施采购。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需经计财处审核。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涉及到个人使用的科研设备(如电脑等),按照学校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采购内容、事项及程序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项目组成员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登记入库,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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