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零星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简称“采购预算”,下同)在限额标准以下,且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或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实施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含实训材料)、办公用品、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货物或单次采购未达到5万元的服务,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确认书,其他则应落实政府采购预算,报批政府采购确认书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 使用部门在学校采购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采购项目的管理与实施、采购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协调、采购活动现场的记录工作,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项目的验收及合同履行。使用部门应当对所采购内容、事项及程序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使用部门不得将同一项目、同类货物或服务故意拆分,从而规避按要求进行询价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甚至规避学校统一进行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七条 使用部门的采购活动,自觉接受学校采购中心、纪委、审计处、计财处、归口管理部门和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实施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在实施采购前,按审批权限范围做好事前报批工作(附表1)。
第九条 本着规范采购和提高效率的宗旨,使用部门首先应当在学校采购中心的指导下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进行采购。
第十条 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时,各部门提交的采购订单应由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上未上线的采购事项或内容,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可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询价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
(一)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使用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要求其按照使用部门确定的报价格式(附表2)进行报价。
一般情况下,评审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书面价格。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就该项目进行第二次书面报价,评标时以第二次书面报价为最终报价。但如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评审小组应判定其为无效报价;凡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的,该项目的询价结果判定为流标。
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附表3)。
(二)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使用部门须填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附表4),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书面论证,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单一来源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信息投递至资产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具体方法详见附件6)。供应商按照使用部门确定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经协商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等,使用部门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单》(附表5)。
第十三条 组建采购评审小组的,成员应由熟悉采购内容及使用功能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其他二级学院、校外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其采购结果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投递至资产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具体方法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 无法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且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由使用部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已由学校采购实施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的项目,使用部门可以在相应的入围单位中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的履约内容承担相关责任。合同签订按照《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由具体业务的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其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维修配件的入库建账、使用、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采购确认书、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记录表、公示情况截图、各类验收凭据等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所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建立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按照政府部门和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采购申请表
2.报价单
3.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
4.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自行采购)
5.部门自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记录表
6.部门自行采购结果信息发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