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资管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分管资产、财务及分管总务基建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院办、组织部、人事师资处、纪检监察处、总务基建处、资产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是资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资管办主任由分管资产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学校成立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管委按程序向资产公司指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由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种形式资产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授权由资产公司进行经营与管理,资产公司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资管委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提出和拟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工作规划和计划、经营性资产处置、经营方案,代表学校对相关制度、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四)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经营性资产企业(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进行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代表学校对学校经营性资产企业(机构)行使出资人和股东权利,对须由出资人决定、审议、批准和人员委派、指派的事宜,履行向学校报告、请示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讨论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建议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六)学校交办的有关经营性资产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资管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资管委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下发会议决定、纪要等,并督办执行;
(三)做好资管委会议资料和文档的归档工作;
(四)牵头组织、协调和落实对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绩效考核;
(五)资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资产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做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条 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资管委负责,执行资管委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班子报酬事项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等,制订资产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资产公司财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企业。
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名称、住所和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企业。
第十四条 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企业性质;主管部门;企业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企业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根据国家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制度,组织相关企业每年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资管办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整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各企业的负责人为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企业必须报资产公司审核,并按照学校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不得以学校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履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须报资管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采取委托第三方考核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的目标任务,上报资管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并半年一次向资管委专题报告工作。资管委每年3月份向学校报告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企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