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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浙经院〔2017〕161号
2022-04-25 15:22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17〕161号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30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

第三条  学校对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按“经费预算控制,提交支付申请,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向计财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计财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在经费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各单位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六条  设备购置款、修缮或基建工程款、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等方面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除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处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递交计财处。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第七条  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计财处在受理后,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院长签字审批。

第八条  因从银行提取用于全校日常现金支付结算的货币资金而超过10万元(不含)的单笔款项,由计财处处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下列10万元(不含)以上的单笔款项,由计财处处长签字审批:

(一)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失业救济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和补贴;

(三)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

(四)各类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五)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六)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第十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在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计财处处长签字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递交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笔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支付申请,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20万元(不含)以上的支付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计财处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审无误后,交由银行或现金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或现金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审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银行或现金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缺失、金额差错等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审批人员、审核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审批人员、审核人员不予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结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计财处应向学校汇报上月的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表,并将支付情况表抄送审计处。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对学校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大额资金支付情况抽查并报学校领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各部门、课题组。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办法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起实施。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

收款单位(名称)

 

帐号

 

开户行

 

 

申请

理由

 

 

 

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分管领导意见

 

 

 

 

签章:                    

 

 

计财处签章

      

长或办公会议

 

 

 

 

 

 

 

签章

     

 

 

 

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章

      

已付款

明细

付款金额

付款日期

凭证号

经办人

备注

 

 

 

 

 

 

 

 

 

 

 

 

 

 

 

 

 

 

 

 

 

 

 

 

 

 

 

 

 

 

备注

(合同号)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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