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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22〕34号
2022-04-12 14:06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2234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文件精神,针对省审计厅《关于201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综合报告》(浙审行综〔2020〕12号)指出的有关问题,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3月29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文件精神,针对省审计厅《关于201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综合报告》(浙审行综〔2020〕12号)指出的有关问题,为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以学校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财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五条 学校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学校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公务卡停用手续,将公务卡转为个人信用卡,由计财处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由个人承担公务消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损毁或到期后的补办换卡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办理补卡换卡手续,并通知计财处及时变更个人公务卡信息。

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异议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卡内余额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根据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学校按程序确定一家银行为公务卡发卡行,统一办理公务卡。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按个人职级及工作性质确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3-5万元。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实时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按照学校报销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行给持卡人的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属于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1)所列的项目支出,除可继续使用单位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卡结算环境不具备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填写《非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书》(见附件2)按照学校审批权限审批后,可以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以下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公务卡结算的小额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收款单位没有POS机不具备刷卡条件;

2.不具备绑定公务卡的网络支付条件;

3.未办好公务卡的教职工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卡支付的退货处理。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计财处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办法和报销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银行流水记录)、消费清单等作为报销票据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在电商交易平台或现场采购商品时,涉及积分抵扣、抵用券等情况的,以公务卡实际消费金额和报销发票金额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按学校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若持卡人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报销金额中包含公务卡、现金、其他银行卡、支付宝等消费方式的,报销金额只能转入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保证有充足的财务报销时间,如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由个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个人先行还款。无论持卡人是否已自行垫付公务卡消费金额,通过计财处报销的款项均按规定转入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法纪法规,对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审批程序。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计财处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中央或地方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经院〔201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非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书


附件1: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

5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6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7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9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11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1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1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1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附件2:非公务卡结算情况说明书

年      月       日

                                               部  门:

供货单位


经费项目(代码)


消费费用项目


金 额

(大写) ¥

未使用公务卡和未通过学校账户转账支付原因


审批人(签名)

报销人(签名)

                                   注:审批人为二级学院或各部门负责人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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