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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21〕110号
2022-04-12 14:16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21〕110号

院属各部门:

为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19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11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单位、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学校内部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各种经济资源进行分配、控制、考核,以便有效组织和协调学校的经济活动,完成既定目标的管理活动。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与绩效评价。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规范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和决算行为;

(四)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合法、真实、完整;

(五)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执行预算;

(六)严格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七)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八)建立与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各环节的流程;

(二)确保预算公开、透明;

(三)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四)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五)对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条预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九条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等。

第十条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校的预算申报,审核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的预算和预算调整申请,汇总编制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评价,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编报相关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学校的预算下达方案执行,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由校领导牵头,计财、人事、资产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负责完成,由计财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单位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真实、规范、合理和有效。

第三章 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学校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学校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实训基地项目管理等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各相关部门相互沟通,确保预算编制部门能够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编制程序:“上下结合、分组编制、逐渐汇总、依规审批”。预算编制实行“一上一下”。

(一)一上学校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在核实单位编制、实有人数和资产等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库储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资产配置预算。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一下财政厅对我校上报的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向我校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总预算,围绕学校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提出管理目标、要求和责任,分解预算指标、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年度预算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一上预算”程序如下

(一)计财处依据省财政厅预算编报要求统一部署预算编报工作。

(二)院长办公室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预算经费安排提供依据。

(三)各业务部门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上报计财处。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编报职责、预算编制标准以及年度工作安排,在对比收支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依据本部门收支规模和结构进行预算年度收支预计和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与基础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设备管理处协助配合计财处做好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及资产配置修改情况的审核工作。

(四)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计财处编制年度预算的需求,配合协助做好年度新增资产配置标准的编制工作。

(五)对各部门申报财政项目经费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就任务的相关性牵头组织论证并进行排序,报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提交计财处。

1.其中人员(在职、外聘人员、离退休)经费、因公出国等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2.教学改革及实训基地建设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3.日常办公设备,机动车存量及购置计划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4.信息化立项、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由图书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5.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立项及论证、评审资料、物业管理、水电量等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基建类项目需报省发改委立项并附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才能编入预算;

(六)超过限额以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后,才能编入预算;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房租类、房屋建筑物购建类、大型修缮类、信息网络构建类、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申报时须附按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计财处依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及各归口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测算后编制学校收入预算,同时在平衡经费的基础上汇总论证财政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学校年度支出预算,与学校收入预算共同形成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八)计财处将年度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交校长审查后,由计财处通过预算管理系统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学校基本经费以及项目经费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计财处依据财政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项目经费控制数分解部门控制数,结合各部门申报的预算计划,形成年度校内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查。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预算草案,校党委会审定年度预算方案,由计财处根据通过审定的预算方案,下达校内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中,教育事业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学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其中,人员支出是指学校预算年度内用于在职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出、学生的奖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医疗费及其他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等;公用支出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事业活动的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债务利息支出、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是指学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手续费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为规范和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形成,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学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部门具体预算执行草案在本校党委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四)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做出说明。

(五)财政厅已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学院和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计财处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申报的预算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指标细化、分解,编制校内预算分配方案上报班子会议,经审批后及时下达,以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六条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事项,根据预算批复,已明确采购事项的可以直接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协同经费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没有明确采购事项的需办理预算调整或采购审批手续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制度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建立预算指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学校主要工作目标,财政资金支付率需达到上级部门指标要求,并为学校部门考核提供依据。计财处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预算调整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和预算差异分析等原因,需要对后期的预算数据、支出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配置资源。

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条预算调整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制定审批程序,其中调整资金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定;调整资金在2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在履行前一程序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审定;调整资金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在履行前一程序后,由校长审定;调整资金在20万元—50万元(含)的,在履行前一程序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调整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由党委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相关说明报计财处。计财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为加强预算管理,盘活存量资金,计财处将对年度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较多及长期挂账的项目进行预算调整或平衡预算处理。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计财处是编制决算报告的责任部门,应当夯实会计核算基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做好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绩效考核的内容制度建设、管理措施评价主要包括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

资金使用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范围、使用金额、使用进度、使用的合理合规等方面。

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及时性和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在预算编制时,各项目承办部门应明确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年终各部门向学校汇报预算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在年度终了,计财处在各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绩效差劣的单位予以警示,并与下年度经费分配挂钩。

计财处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学校将预算绩效考核项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计财处及时反映和跟踪各项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经费执行部门、校领导等反馈或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校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行民主监督,学校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当年预算编制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章预算公开

第三十九条经学校党委会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三公经费”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有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年中预算新增、追加或调整申请表

附件:表1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年中预算新增、追加或调整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新增( )

追加( )

调整( )

申请经费

万元

申请经费理由(可另附说明或上级相关文件)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资产设备管理处

意见

年 月 日

计财处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校长

审批

年 月 日

备注:涉及政府采购预算需经资产设备管理处签批

                      

  表2: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费政府采购(新增或追加)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


类别

政府采购内容

规格型号或技术参数、配置

数量

参考单价(元)

合计金额(元)

经费

项目

货物

实训材料






各类设备
























货物类小计






服务

军训






会议费






培训费






印刷费






软件开发






技术服务






光缆网络费






审计费用






物业费











服务类小计






工程

维修等












                                  备注:如涉及采购内容较多,可加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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