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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浙经院〔2017〕160号
2022-04-25 15:53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院〔2017〕160号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30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核岗位。现金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现金支票、现金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理相关现金结算业务;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银行支票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票据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理相关银行结算业务;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除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账簿的记账工作,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单人替代操作全过程,承办整笔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货币资金支付流程

(一)支付申请。用款部门或个人根据学校财务用款审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审批。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依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证和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现金结算、支票签发、网银指令等支付请求,并对已完成收付的凭证加盖戳记。

 (四)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出纳办理的支付请求进行认真复核。网银支付要依据支付金额设置多层级的审核流程,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与流程办理支付审核,并各自保管好银行密匙,定期更换密码。

(五)存档保管相关收付凭证,应按档案管理要求,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与原始凭证一起装订及时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基本限额为拾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现金的开支范围有:火车票、汽车票、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严格遵守公务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学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与“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以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

第十二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并在交接本上注明后,由移交人签名确认。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由学校计财处统一集中管理。计财处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开立账户等需经学校办公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盖有审核人员签章的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章。

第十六条 银行出纳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十七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核签制度。每月15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对账单经由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核签字后,交计财处处长签字,年末装订成册,归入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单、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进帐单等。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的购入

(一)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购买由银行出纳负责。银行出纳应按支票号码顺序领用,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购入空白支票(转账和现金)应存于保险柜中。

(三)银行支票上的银行预留印鉴应随用随盖,不得在空白的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一条  银行票据的签发使用

(一)签发支票时应正确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二)银行支票等票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三)日常签发支票时,银行出纳应根据凭证填写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用途,同时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本上签字确认。

(四)支票作废后,银行出纳对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上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支票应分别管理保管。空白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章,其中一枚法人专用章由现金出纳保管,一枚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长保管。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审核人员按要求妥善严格保管好各自权限的网银U盾。

第六章 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经济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款计划的申请。管理科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支出分类,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出纳人员按照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凭数字证书(USBKey智能密码钥匙)和登录户名、密码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记账凭证为依据提出支付申请,审核人员进行一审审核并提交省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经中心二审复核后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出纳人员按照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凭数字证书(USBKey智能密码钥匙)和登录户名、密码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记账凭证为依据提出支付申请,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审核人员一审并生成支付令,出纳人员进行国库网银签发指令,再经审核人员网银复核后确认支付;支付单位如需领取转账支票或申请返还现金的,出纳人员应开具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经由省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二审通过,转账支票加盖银行印签章和填写支付号码交由经办人支付,现金支票则需将支票与加盖支票印鉴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所提供的票据将申请资金返回。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审核人员应按照财政的要求定期更改操作密码,分别妥善保管好各自数字证书,如有新增、变更或丢失毁坏的,需及时填写《浙江省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及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办理平台”按要求进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银行出纳人员应于每月结账日核对零余额账户,编制“零余额账户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的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票证的种类、编号、份数及明细及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身份证书、登录密码,由移出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分别保管。接收人在接收后及时更换相关密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计财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国库支付系统身份证书、登录密码是否专人分别保管,操作员、审核员是否分别操作国库支付系统。

(六)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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