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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0年修订)
2020-10-13 12:04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0年修订)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前身为隶属于浙江省物资局的浙江省物资学校,始创于197812月。20003月,筹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021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经院;英文名称:Zhejiang Technical Institute of Economics,简称:ZJTIE

学校法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6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zjtie.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举办。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以国际知名、国内特色鲜明的一流高职院校为目标,立足浙江,面向全国,依托行业引领性企业,为供应链集成服务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为本、致用为宗、崇尚优化、追求卓越”为校训,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依托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先进的企业文化,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的“专能精、通能强、素质高”的现代和谐职业人。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实训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办学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实施意见和措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与监督;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保障学校稳定与和谐发展;

(六)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校园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加强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事项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创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负责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行政事项,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下设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专业、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和学校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校内科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对教学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四)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六)指导、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对外推荐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申报;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审议学校教学重要事项,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与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三)审议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改革及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四)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估,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研究确定校内教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奖申报;

(六)对重大(A类)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对教师有关教学方面的申诉做出裁决;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人事、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以及一线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和校外专家代表组成,评聘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

(二)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四)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下设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闭会期间,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共青团和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志愿服务、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行业引领性企业共建企业大学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校企双方规约进行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和指导学校办学的一种组织形式,由紧密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政府代表、杰出校友等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对学校办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和监督,争取办学资源,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紧密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专业室、研究机构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学校通过指导、监督与考核,促进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对本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承担主要责任,全面负责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决定。积极开展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试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专业、课程及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估考核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质量。各学院根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需要,设立专业群理事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兼职教师、高级职称教师、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等组成,对专业建设进行研究、指导,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属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学院根据科研和社会服务需求设立的科研机构,由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服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承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规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构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学历、下企业兼职或挂职锻炼、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工资福利制度和学校实际,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和不称职的教职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教师)、进修教师、挂职人员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升专业技能、专业精神和文化素质的基本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的机会等;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组织按其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九条 校友是指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浙江省物资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国际学生、交流生与其他院校合作培养的毕业生、肄业生、国际学生、交流生和任职任教人员等。校友是推动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可依靠力量。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建立校友工作专职机构,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学院成立校友分会,鼓励和支持成立各类校友组织,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鼓励校友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校友赞助,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理顺校办产业管理体系,规范校办企业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校办企业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作,实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向教代会报告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推动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与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浙经院英文缩写组成的飞翔图案。中文为书法字体,英文为Arial-Regular字体。学校标准色为深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相间的长方形旗帜,中央是“浙经院”英文缩写组成的飞翔图案,下文印有中英文校名,校名颜色为白色,图案颜色为蓝色。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和校友回校日为每年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由校长提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一、徽志

 

二、徽章

 


三、校旗

 


四、校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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