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深化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党院办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院办,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纪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委员、工会、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成员以及师生、民主党派代表组成。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信息反馈,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三)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办学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科专业信息;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
第十四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电子邮箱、官方微博、微信;
(二)学校报刊、杂志;
(三)校内广播、校园电视台、电子屏等公共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四)在学校各宣传点设置的信息公告栏、宣传栏、公共查阅场所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申请获得学校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并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学校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各级单位在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考核时应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校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概述;
(二)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六)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七)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