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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2011-01-12 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

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院资金流失,财力分散,影响学院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三条“小金库”的对象和范围

(一)含义:会计法第十六规定: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即所谓“小金库”,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内容: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学院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计财处收支、私存私放的下列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1)各部门的培训收入,各种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等出租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等。

(2)出售残次品和报废品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使用学院车辆和各种设备及仪器私揽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3)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收入。

(4)“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

(5)截留其他各种收入。

第四条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院领导到各部门负责人、各级经办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廉政谈话和廉政责任书中,应作出承诺,保证不在所管辖的单位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学院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院属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学院所有收费必须在学院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部门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一切合法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票据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学院纪委、计划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等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第八条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无论其“小金库”金额大小,都应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账目。

第九条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对制造、纵容“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由学院纪委报告学院党委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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