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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6-11-01 09:02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成绩排名、素质分名次均列全班(专业、年级)前10%

5、对于学习成绩或素质分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以下几类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院每年按照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五、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一)国家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院财务、审计、纪检和主管机关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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