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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经院〔2020〕108号
2022-04-12 14:23  

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为加强工作人员差旅费的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我校修订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0月28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同时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公务事前审批制度,出差人必须实行事前审批手续,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表》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表》详见附件2,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

第五条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金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及

相关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学校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原则上参照正副厅级及相关人员标准执行。

学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原则,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学校人事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为全体教职工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要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到本市区外出差,执行财政厅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其中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100元/天,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公车改革后,原则学校不派车,确需由学校(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事前由分管领导审批,事后可根据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宿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承诺说明情况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按标准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严格办理事前审批手续,跨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事前审批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

差旅活动结束后,除寒暑假外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船票及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如果公务出差行为人涉及跨部门的,由出资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后交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办理终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开支情况,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须经领导批准。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对会议、培训期间确不提供餐饮的,由本人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签字后,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含往返头尾2天)按每人每天8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补助伙食补贴,无公杂费补贴。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省财政厅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工作地与学校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浙江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要到西藏、新疆、青海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疆、援青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得重复领取。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比赛或活动,外出期间原则上实行2人入住一间房间为标准(落单除外)。事前经审批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本制度制定的标准下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外课题组成员出差,参照本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不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部门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计财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人没有实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或审批人对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课题研究,从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个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01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经院〔2017〕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

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逐级审批权限表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附件2: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doc已下载
附件【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经院〔2020〕108号.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逐级审批权限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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