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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院〔2018〕37号
2022-04-25 14:31  

关于印发《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院〔2018〕37号

院属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经济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31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规范的是指学校预算经费(含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学校融资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及财务监管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同时按单位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即一个单位和级次由一位负责人审批财务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或越级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决策审批和执行审批两个方面。决策审批机构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执行审批分为经费所属单位、项目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五个级次。

一、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务、行政经费的审批人;

二、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经费所属单位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人;

三、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审核审批部门;

四、分管业务校领导是其分管业务的较大金额支出的审批人;

五、分管财务校领导受校长委托是学校大额支出的审批人;

六、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责,是学校重大支出的审批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或项目)的审批人代表本单位或项目组,对各自单位和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项目)应将各单位(项目)的审批人报计财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因各原因需授权或调整审批权人时,需事先与审批方分管校领导沟通后实施并及时报备。

因故需要委托本单位他人代行审批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受托人、委托起止时间、委托项目代码和名称、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名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第七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文件,熟悉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财务收支事项。会计审核报销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三章 审批原则、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酌情回避、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制衡性原则。学校在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建立分离机制,实现权力的制衡,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控制要求。

二、适当授权原则。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同时,还应根据经费性质、额度和重要性大小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三、严格预算原则。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额度”的三不超原则。

四、“业务审事、财务审单”的原则。“业务审事”是指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经济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经费支出审批;“财务审单”是指对经费的使用额度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业务审事”与“财务审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性质和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按审批流程在下一级审批人签批意见的基础上再签署审批意见,不得越级审批。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中的支出或借款金额以同一笔经济事项确定。一次支付同一单位款项不论收据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处理;同一借款人、同一事由借款不论借条张数多少,按一笔经济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三、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五、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六、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 预算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预算审批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年度校内经费分配预算由教代会审议。

第十四条 已纳入年度预算(大类)并实行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在实行二次立项分配时,如有定额标准的,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后执行。如无定额标准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追加补助预算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省级及以上的追加补助项目的预算按下列情况审批:

一、建设任务、使用方向明确且单一的追加补助经费,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认、计财处审核,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计财处直接下达用款指标。

二、使用方向比较宽泛,且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追加补助经费,追加补助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执行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以上的执行预算则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机动经费使用审批。机动经费是指学校根据财力状况,为解决突发事件(用于未列入年初预算的新增项目或用于已列入年初预算项目的经费缺口)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的预备费用。机动经费的使用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预算额度2万元以内(含),由项目预算申报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具意见,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预算额度2万元-10万元(含),在履行本条一程序后(以此类推,下同),报校长审批。

三、预算额度10万元-50万元(含),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预算额度50万元以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五、如学校预留的不可预见机动经费不足安排,则不论申报预算金额大少,均需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时应相应调减其他已安排的项目经费预算额度,以保证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贷款融资预算审批。凡因学校基本建设或其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融资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预算方案,一律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章 支出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一、新启薪人员(在职、外聘)的工资标准,由人事师资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制定的工资薪金标准制订发放方案,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二、涉及全校教职工的正常调资(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职工半年奖、年终奖、节假日补贴及外聘人员的工资、课酬标准调整等,由人事师资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具体实施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校长审批。

三、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月度正常发放的在职人员国家标准工资、校内津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费、医疗金、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由分管理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学校统一发放的加班费、教学、科研、竞赛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等,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或依据校长、书记批示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党委会决议提出申请,属绩效工范畴内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后,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日常运行经费审批

日常运行经费指纳入学校各单位(部门)掌握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经费、业务工作经费、经常性专项经费(如:实训耗材经费)、小型立项维修项目以及零星维修专项经费。

一、2万元(含)以下支出,由经费归属部门审批人审批;

二、2万元-10万元(含)支出,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三、10万元-20万元(含)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20万元以上支出,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审批:

项目经费指阶段性或一次性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购置类、建设类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项目经费的管理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划分。

一、2万元(含)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批;

二、2万元-5万元(含)支出,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三、5万元-10万元(含)支出,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20万元(含)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20万元以上支出,报校长审批。

六、涉及项目管理的购建类支出,如需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的,不论支出内容和方向(即只论项目归口管理属性,不论支出内容管理属性),均由该项目经费主要业务归口管理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科研课题支出除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外,还要依据科研经费预算或符合科研合同约定。

一、1万元(含)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二、1万元-2万元(含)支出,由科研处审批人审批;

三、2万元-10万元(含)支出,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20万元(含)支出,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五、20万元以上支出,报校长审批。

六、科研劳务费、协作转外经费一律由科研处审批人及以上层级审批人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上级批准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科研劳务费支出根据科研经费项目预算书或科研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一、下列事项实行事前审批

(一)公务接待支出事项:应事前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实行事前审批。

(二)会议(培训)支出事项: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等规定执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规定执行。应事先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培训)审批单”,实行事前审批。

(三)因公出差支出事项:应事前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单”,实行事前审批。

(四)项目评审、论证等劳务支出事项:应事前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支出审批单”,实行事前审批。

(五)其他应事前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的事前审批权限,在相关管理制度或审批表中予以明确,支出报销的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口径一致。

二、因公出国短期培训按《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规定执行。经人事处、外事办审批人共同审核,分管外事、人事校领导签具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三、各部门正职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校级正职审批;校级正职领导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党政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四、合同付款支出:凡涉及合同付款,付款时经费使用部门(合同履约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付款申请表”或“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按表格中顺序按审批权限依次办理审签手续,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支出审批权限一致。在办妥付款审批手续后,支出报销(报销单)由初级审批人审批,其他审批人不再重复审批。

五、退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时,应由合同履约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提出付款申请,报合同履约部门财务审批人及以上层级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支出审批权限一致。其中涉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或资本化的质保金,在退付时资产设备处应签具退付意见。

六、下列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二)水电费、邮电费、网络通讯费等按合同委托银行直接扣款的支出,在履行相关核对手续后,水电费支出报销由总务基建处长审批,电话费报销由院办主任审批,网络通讯费报销由图书信息中心主任审批审批;

(三)学校按照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依据财经制度提取各类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专用基金等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四)月度按照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师资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基本建设指学校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土地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单体预算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学校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学校拨付和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应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原则;基本建设支出坚持“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管理;工程建设款项支付以预算和合同为主要控制手段、以工程进度为支付依据。

一、建设资金来源审批

(一)学校自筹基建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资金的筹措基本建设资金,由学校党委决策审批。

(二)学校将沉淀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周转,根据学校资金状况,50万元(含)以下,由计财处提出申请,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具意见后报校长审批;50万元-100万元(含)报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计财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二、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审批

(一)学校支付工程建设款需填制《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或《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付款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均由总务基建处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分管基建校领导、计财处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分别审核后,由校长审批付款。支付工程建设款时应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表,并由项目经理、监理公司(不聘监理公司除外)、学校现场代表、总务基建处、审计处签具付款意见建议。

(二)合同价款以外未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一律不予支付。

(三)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后,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提出申请,由总务基建处、审计处、分管基建校领导、计财处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分别审核后,由校长审批付款。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审批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同时按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价款调整在10%(含)以内(与工程预算比较,下同),且金额5万元(含)以下,由基建处审核,审计处、计财处会签,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二)调整幅度在10%(含)以内,且金额在5-20万元(含)之间的调整,报校长审批;

(三)调整幅度在10%(含)以内,且金额在20-50万元(含)之间的调整,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价款调整幅度在10%(含)以内,且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五)累计价款调整辐度超过建设项目预算10%的,则不论当期价款调整额度多少,均应报党委会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使用审批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专用基金的提取纳入学校预算,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专用基金的计提和使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职工福利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工资总额或按学校自有资金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专用基金。根据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由计财处处长审批;通过学校自有资金结余分配的职工福利基金,根据省财政核定的结余资金分配表的计提数额计提。

(二)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职工疗养支出、职工互助基金支出经工会、人事处审核,报工会主席(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校长审批。

2.职工劳保用品支出经总务处、人事处审批人审核后,报分管总务、人事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

3.职工福利基金其他支出,由人事处审批人、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职工福利基金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口径一致。

二、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助学基金

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提、拨入或捐赠人捐赠的用于学生事项的专用基金。由学生处审批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口径一致。

第二十五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一、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学生书杂代管理费、党费、团费、学会会费、研究会会费、代办费、业务分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

二、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代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代管费管理使用部门审批人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其中全日制学生书杂代管费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和其他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依据校友会或捐赠人意愿使用,由接受捐赠部门审批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审批,合同付款按合同付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其他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审批。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融资审批。学校融资管理依照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规定执行,融资审批事项包括融资申请、融资本金和付息。

一、学校申请政府或银行融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需要提出资金需求,会同计财处提出融资额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交党委会批准后上报。学校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垫付或融资额度内由校长与融资方签订合同。

二、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计财处长审批。

三、根据融款合同约定归还融资本金,由计财处提出建议,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具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规定办理,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在上报省财政厅处置批准前,校内报批工作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无偿调拨、捐赠的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实施“无偿调拨或捐赠”前应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无偿调拨或捐赠申请表”,并完成表内审核程序,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校党委会审批。

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二)实施“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前应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表”,并完成表内审核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决策审批。

1.10万元以内(含)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1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三、报废的审批

(一)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二)实施报废前应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报废申请表”,并完成表内审核程序,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1.一般办公设备或单价1万元(含)或批量报废总额(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内(含)设备报废经资产设备处审核后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2.单价在1万元-2万元(含)或批量报废总额50万元以内(含)设备报废经资产设备处审核后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分管财务校导审批。

3.单价超过2万元或报废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经资产设备处审核并经分管资产、财务校领导签具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上述资产在上报财政报废核销前,合计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报损的审批

(一)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二)实施报损前应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报损申请表”,并完成表内审核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决策审批。

1.10万元以内(含)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审批

2.1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决策审批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签订审批

学校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根据“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历教育及培训项目收费审批

一、学历教育收费应履行向省物价局报批程序,在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前,校内审批执行以下审批流程:

(一)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比例,由计财处会同招就处、教务处提出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比例,由成教学院会同计财处提出学校成人学历教育不同专业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短期培训收费项目应由培训主体制订培训计划及收费标准,由计财处根据相关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审批。

第三十二条 成人学历教育、各类培训及社会服务支出(不含横向课题支出)审批。

成人学历教育、各类培训及社会服务支出由项目实施部门审批人、分管成教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审批权限与日常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口径一致。

第七章 审批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如发现或举报查实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审批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审批人在审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部票据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高铁、飞机、汽车、轮船票除外);事业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仅用于与我校往来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本校报销票据使用。内部收据必须是计财处统一印制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内部结算用)。

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及其他要求

(一)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付款单位(俗称抬头)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除汽车票、飞机票、火车票及其它定额发票或学校另有规定以外的付款单位为个人,原则上不允许审批报销。

(二)凡是印刷、打印、复印、冲印及购买图书、资料、办公耗材、实训耗材等,如商品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必须附规范的清单,发票或清单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相同的印章。购买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实训耗材等必须与本人工作、建设项目或专业有关,在报销审批时应附必要的验收清单(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对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还应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相关资产验收手续,并将资产验收单附在报销单后面;维修、改扩建、装修等工程类项目按总务基建处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

(四)本市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凭杭州市城市客运机制发票报销,但在发票背面应注明乘车理由及起始点。

(五)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六)经济业务内容应用汉字填写,对部分只有字母标注的商品至少也应注明该商品。

(七)各部门发放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需符合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在发放时均须填制劳务发放表,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直接代扣,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劳务费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原则上需支付到本人银行卡。

(八)各类经费支出在报销时应在规定栏目中注明项目代码。

四、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一)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本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提供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方可报销。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并由本人提供出差当日火车站官网上同程的列车车次硬卧票价作为报销依据;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三)因发票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标明烟酒、礼品及烟酒的票据原则上不予审批报销。

(二)严格实行财政支付政策,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经计财处处长审核方可通过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借款的,应遵循“公款公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且借款仅限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确实无法用转账支付的支出,不得审批个人的因私借款。

(三)备用金借款:在《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用现金结算的经费支出方可办理借款手续,该类借款在每个自然年度的年底财务关账前必须结清,如有需要,到下个年度财务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的,应提供与借款用途有关书面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务审批规定一律废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附件【浙经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37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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